中国最高法: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中国最高法: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中新社北京2月13日电 (记者 张素)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3日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
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有的驾驶人甚至购买、使用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
此次发布的“王某群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王某群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利用其私自安装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本人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因车辆挡道,有民众发现并报警。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某群是否属于驾驶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法指出,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审理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
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最高法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旨在统一法律适用。案例还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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