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专访|人大教授陈卫东:刑诉法修订应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双向奔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郭聪聪 北京报道
近年来,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80%以上的城镇就业。然而,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尤其是财产权保护问题。
2025年5月,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实施,在实体法角度对涉企诉讼程序作出了突破性规定。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迎来新一轮修订的关键窗口期。在此背景下,如何实现两部法律的"双向奔赴"——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修订建立程序“防火墙”,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已成为当前法学界与实务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议题。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长期致力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曾参与多部法律的立法咨询工作。近日,他就刑事诉讼法修订如何助力民营企业财产保护接受了21世纪经济报道的专访。
《21世纪》:为什么要做好两部法律的协同?
陈卫东: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专门立法,首次系统性地规定了民营企业财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对民营企业重点关注的“远洋捕捞”等问题做出了回应。其中,第60条至66条重点规定了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事项,内容涵盖了调查与协助调查强制措施的适用、涉案财物的查封和保管、程序性处理机制、异地执法规范化申诉起诉和救济、检查监督等等,这些规定都是重大进步。
不过,必须明确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突破在于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强化了对民营经济的保护,但该法不能突破刑诉法的既有框架。
当前,刑事诉讼法即将迎来第四次修订。自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立法规划,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第一类项目后,修订工作便已正式启动,至今修订已处于关键时期。在这一重要立法窗口期,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无疑为刑诉法修订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刑诉法修订必须与民营经济促进法做好衔接,才能真正让民营经济保护措施落地。
以涉案财物处置为例,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2条规定不得超范围查封企业财产,但如果刑诉法对查封扣押的规定过于宽泛,实践中仍然可能出现“先查封再甄别”的情况,这正是两部法律必须实现制度衔接的关键所在。
《21世纪》: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如何确定侦查管辖规则,规范异地办案程序?
陈卫东:近期,“远洋捕捞”即趋利性执法成为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对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4条作出了积极回应,针对异地执法、管辖争议处理作出规定,明令禁止为谋取经济利益而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这两项内容虽直击“远洋捕捞”问题的关键与要害,但并未对程序等具体问题作出规定,刑诉法修订中应予以完善。
首先谈管辖问题。我国在地域管辖上奉行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犯罪地范围相当广泛,尤其在当下网络犯罪数量激增的时代,犯罪地的界定有进一步扩张的趋势。
因此,在未来的管辖规则方面,建议确立“主要犯罪地”管辖原则,特别是针对网络犯罪案件,引入“实质关联”判断标准,避免仅凭用户注册地等微弱联系就主张管辖权。同时,要完善管辖异议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当事人等多方参与的管辖协商机制,改变目前公安机关封闭协商的局面。
其次是异地执法问题,其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异地执法程序,加强审查,防止制度异化,偏离既定目标。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现有的协作规定,包括履行协助请求手续、询问5人以上提前通报等要求,重点查处规避协作程序的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规范异地执法并非限制必要的侦查活动,而是通过完善程序规制,在有效打击犯罪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防止执法权异化。
《21世纪》:如何强化立案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
陈卫东:强化立案监督是防止刑事手段不当干预民事纠纷的关键。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公安机关违规介入民商事纠纷,甚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实施违法行为。对此,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
首先,健全立案监督机制。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亟需在立法中补充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的监督规定。同时应建立立案备案审查制度,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报同级检察院备案,这既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第63条的要求,也是落实三中全会关于强化执法司法监督的体现。
其次,重点整治涉企"挂案"问题。实践中大量案件久拖不决,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应当建立定期清理机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处理决定,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1世纪》:如何完善涉外法治保障机制?
陈卫东: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保有了大量的海外利益。由于不同国家间刑事法律有所差异,加之大国竞争和摩擦的加剧,导致蓄意针对中国的制裁干涉,长臂管辖持续增加,导致中国海外利益遭受巨大威胁,构建完善的涉外法治保障体系刻不容缓。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国际法律差异、大国竞争加剧、长臂管辖增多等。
为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7条提出,要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运营,完善海外利益保障机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海外合法权益。此外,应当加强涉外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为出海企业设立风险预警、风险防控和风险处置机制。为此建议:
首先要强化司法保护职能。出海企业在他国缺乏保护力量,市场企业无法借助国内外司法资源应对威胁,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涉外途径,通过协商的方式,为国外企业提供更加充分的协助,使其得以依法维权。
第二要发挥法律支持作用。法律可以赋予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在这方面更大的支持,为其提供更为丰富的武器,着手研究如何通过刑事手段反制外国的干涉制裁、长臂管辖等情况。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构建民营经济的刑事司法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平等保护原则,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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