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证券、联储证券等收监管罚单
中新经纬3月23日电 近期,多家证券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罚单。
受托管理过程中履职尽责不到位
四川证监局网站3月20日披露的行政监管信息显示,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西证券”)在承销和受托管理个别债券项目工作中存在对抵押物信息等重大事项尽职调查不到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充分、相关工作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此外,赵 杰 陈瑜芳作为项目负责人,被四川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海证监局网站近期披露的行政监管信息显示,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联储证券”)作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不符合《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中证协发〔2022〕5号)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上证发〔2018〕110号)第4.2.2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未能及时披露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未能督导发行人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上证发〔2021〕26号)第6.4条、第6.6条的规定,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联储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持续督导工作中存违规行为
中新经纬注意到,上海证监局网站近期披露了多条行政监管信息,发文日期均显示为2026年3月2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德证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海通证券”)等3家证券公司被出具警示函。
其中,经查,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更名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后经吸收合并至东方证券)作为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对销售业务真实性、销售费用准确性等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时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持续督导核查不到位,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上述情形反映出公司合规管控不完善,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7号,经证监会令第159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东方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此外,朱剑、黄万作为项目主办人,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中德证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中德证券作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对太原重工大额应收账款、大额预付账款、财务费用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部分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二是中德证券作为太原重工2022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对太原重工重要子公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事项的尽职调查不充分,部分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归档不及时。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中德证券合规管控不完善。根据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中德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海证监局表示,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吸收合并至国泰海通证券)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和2021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工作中,对部分应予以关注的异常情况或问题的核查不到位,项目组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存在不规范,内部质量控制和内核不完善,出具的相关持续督导报告及专项核查意见结论不准确。
上述情形反映出公司合规管控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经证监会令第20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国泰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此外,周舟、田稼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值得一提的是,2025年5月,证监会在2024年执法情况综述中提到,严防“看门人”失守。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治理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专业把关的积极作用,其执业质量直接关系市场健康运行。(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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