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月1日起施行
中新经纬1月12日电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12日工信部印发《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下简称《裁量权基准表》),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裁量权基准表》显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准入。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撤销相应的企业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获得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撤销相应的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准入。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但尚未实现销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的罚款。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且实现销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四倍的罚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且因非法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
申请人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备案或者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给予警告。
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给予警告。
同日,工信部还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解读。
一、《裁量权基准表》编制背景是什么?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我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了《裁量权基准表》。
(一)编制《裁量权基准表》是完善《公告》管理体系的需要。2018年,我部发布部门规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后,我部以《管理办法》为主要管理依据,对在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等检查中查实的问题企业进行处理处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是原则性规定,其裁量幅度还需结合行业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制订《裁量权基准表》,将明确具体的执法尺度和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形成更为健全的《公告》管理体系。
(二)编制《裁量权基准表》是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效能和行政执法质量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治理新能源汽车行业非理性竞争。我部通过强化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措施,持续压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订《裁量权基准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事项逐一明确处罚条件、细化处罚措施,将进一步提升我部行业监管效能和行政执法质量,有助于更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编制《裁量权基准表》是进一步教育引导行业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的需要。公开发布《裁量权基准表》,是一次面向全行业的广泛普法教育,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帮助行业企业深入了解违法行为的种类、行政处罚的政策依据、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提升全行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的意识,减少违规生产等乱象的产生。
二、《裁量权基准表》编制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有据可依。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以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研究制订《裁量权基准表》,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设定于法于规有据可依。二是坚持裁量公平合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处罚标准、适用条件等内容,防止过罚不相适应、畸轻畸重。三是坚持程序公正规范。按照《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三、《裁量权基准表》编制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一是成立工作专班。组织成立文件编制专班,开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专题研究,认真问询重点车企和主要检验检测机构代表意见,提出文件编制思路和基本框架。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并履行相关程序。邀请法学专家、专业律师等开展评估论证,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进一步修改完善。认真研究各方意见,进行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裁量权基准表》。
四、《裁量权基准表》主要内容是什么?
《裁量权基准表》梳理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依据,细化了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表》共涉及6项违法行为,分别对应《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内容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涉及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主要违法行为保持一致。
(二)裁量阶次。《裁量权基准表》设定了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并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提出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其中,关于从重处罚,由于《管理办法》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违法行为具备相对丰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故该违法行为具备从重处罚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关于从轻处罚等,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应的适用条件较多,难以结合实际予以穷举,因此直接在表格后附说明中引用了相关原文表述。
(三)罚款幅度。《意见》要求,有罚款幅度的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坚决避免乱罚款。按照该要求,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违法行为,按照生产的非法产品是否实现销售、是否因非法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等情况予以划分。(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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