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集团多期年报虚假记载被公开谴责

中新经纬6月9日电 上交所近日发布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旭集团”)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网站
上交所表示,东旭集团于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发行了15东旭集、16东旭01、17东旭01 等公司债券,相关债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查明的违规事实,发行人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经查明,东旭集团在债券市场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9年,东旭集团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分别为43.76亿元、96.01亿元、128.33亿元、141.49亿元、68.66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营业收入的43.97%、47.99%、34.17%、27.77%、20.19%;虚增2015年至2018年年度利润总额分别为15.48亿元、34.15亿元、47.31亿元、54.62亿元,虚减2019年年度利润总额21.55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利润总额(按绝对值计算)的73.49%、121.81%、113.34%、145.28%、6.65%。2015 年至2018年,东旭集团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等方式,各期末分别虚增货币资金79.57亿元、247.72亿元、447.90亿元、337.21亿元,分别占当期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32.94%、48.49%、70.59%、43.63%。东旭集团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或虚减收入、利润及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东旭集团在上交所发行的16东旭02、17东旭01、17东旭02等公司债券的发行文件引用上述年度报告相关数据,亦存在虚假记载。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时任董事郭轩,时任副总裁李泉年,时任副总裁、财务部部长谢国忠,时任副总裁、资金部部长王根敏,主导实施虚构业务等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李青,时任董事李文廷、刘银庆,时任监事徐玲智、郭春林、陈德伟,时任副总裁吴红伟、周永杰,未勤勉履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李兆廷作为东旭集团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东旭集团财务造假。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1.7条、第7.1条、第 7.3条,《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8条、第6.2条、第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上交所作出以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东旭集团予以公开谴责,并5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对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李青、李文廷、刘银庆、吴红伟、徐玲智、周永杰、郭春林、陈德伟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兆廷、郭轩、李泉年、谢国忠、王根敏终身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青、吴红伟10年内不适合担任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河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
东旭集团官网显示,该公司始创于1997年,业务涵盖光电显示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半导体硅碳材料、新能源发电及组件、新能源汽车、高端医用药玻包材等。(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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